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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传豪)(公开版)_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范县********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豫J*****的小轿车沿G342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G342国道与范县**镇**路交叉路口东20米处时,撞到由南往北步行过公路的李某甲,造成李某甲受伤、车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遂拨打110报警,拨打120积极救治伤者,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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