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刘翔翔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住濮阳县**社区**号楼**单元**楼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翔翔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翔翔刘某某驾驶号牌为豫J*****的小型客车,在杨小线30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时至范县**镇**村村室东十字路口处时,撞到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甲,造成车辆受损、刘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刘翔翔刘某某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救治。经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翔翔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无责任。案发后刘翔翔刘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和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刘翔翔刘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刘翔翔刘某某驾驶豫J*****小型客车行驶时撞到行人刘某甲,并拨打110、120的事实;
某甲证言证明刘翔翔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其父亲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情况;
3、书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破案报告证明刘翔翔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110、120的事实;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刘翔翔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尸检报告证明刘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刘翔翔刘某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刘翔翔刘某某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血液检测报告证明刘翔翔刘某某当时未饮酒。
本院认为,刘翔翔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投案自首,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翔翔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3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