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常某某能够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且系过失犯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并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该案已无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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