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潭县,现住甘肃省临潭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漳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2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漳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甘肃省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甘P*****号中型普通货车沿定殪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定殪线286KM+860M处超车驶入左道,与周某某驾驶由路外驶入道路的甘J*****号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周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病历记载被害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入院治疗,在治疗一月余后周某某家属主动要求出院,并于2020年2月9日出院,于同年2月19日死亡。由于被害人周某某出院时的病情记录不详,出院后至死亡期间的病情也不详,故被害人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的鉴定依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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