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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5号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1321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驾驶着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他人去邯郸,沿临漳县茶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村信用社门前路段时,因对道路观察不够、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前方同向行驶向西左转弯的程某某驾驶的“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申某某积极报警并救治被害人。

当事人双方就案件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申某某赔偿了对方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本案属当事人和解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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