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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2号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1321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11月18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冀D**号轻型自卸货车装,沿**大道由东向西行使至临漳县**乡**村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过道路的杨某某驾驶的冀D**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08年11月18日本案案发。2008年12月17日临漳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陈某某于2010年1月28日被抓获到案采取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临漳县公安局十年间未变更过强制措施,未继续侦查。陈某某也不具有逃避侦查的行为。

本院认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不具有逃避侦查的行为,本案超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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