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王耀武,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甘J*****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定殪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定殪线279KM+670M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报警并联系医护人员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定西**商贸有限公司先后三次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万元整。被害人家属已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能主动救助被害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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