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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子林)(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8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漳县人,现住甘肃省漳县******社。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国民,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甘J*****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兰渝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94KM+840M处时,将由北向南横穿道路的被害人柳某某碰撞,致柳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柳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积极主动救助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积极主动救助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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