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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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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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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146.656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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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146.656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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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若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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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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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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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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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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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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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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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一定悔罪情节,而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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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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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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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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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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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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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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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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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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