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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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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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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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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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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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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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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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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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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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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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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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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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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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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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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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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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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146.656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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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146.656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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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若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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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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