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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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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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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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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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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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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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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虚开发票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虚开发票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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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虚开发票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虚开发票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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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虚开发票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虚开发票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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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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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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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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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挪用资金案)_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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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挪用资金案)_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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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挪用资金案)_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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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交回了挪用的资金,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三条“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之意见,不需要对唐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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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交回了挪用的资金,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三条“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之意见,不需要对唐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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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交回了挪用的资金,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三条“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之意见,不需要对唐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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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彭某某等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已经将挪用资金全部归还,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案系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案应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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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挪用资金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退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2020]10号)《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民营企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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