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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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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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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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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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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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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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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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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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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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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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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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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公开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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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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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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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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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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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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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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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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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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