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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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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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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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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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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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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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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且无相关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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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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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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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无法定及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故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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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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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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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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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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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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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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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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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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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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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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