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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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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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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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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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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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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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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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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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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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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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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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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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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犯罪前科,故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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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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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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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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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无法定及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故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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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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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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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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