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认错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为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谐,营造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_
Read More...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_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是自愿认罪认罚;三是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9日_ _
Read More...本院认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本案因偶发矛盾引起,有别于有预谋的伤害行为,另苏某甲与被害人系邻居,并有亲戚关系,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体现出其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为了对其本人予以教育、挽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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