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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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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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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赖某某系初犯,无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作微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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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血液乙醇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无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驾驶行为,亦未造成危害结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备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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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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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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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经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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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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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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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初犯,在案发前无前科劣迹,悔罪表现好,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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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乙醇含量较低、驾驶车辆的路程不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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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乙醇含量较低、驾驶车辆的路程不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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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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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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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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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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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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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周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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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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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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