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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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