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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