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被不起诉人李**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友醉酒驾车,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患有肺结核病,2015年10月做腹主动脉+右髂骨动脉+左股总动脉切除+人工血管置换手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宜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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