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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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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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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危险驾驶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危险驾驶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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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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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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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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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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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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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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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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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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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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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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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醉酒程度较轻,醉驾机动车为摩托车,情节轻微,且陈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愿意适用认罪认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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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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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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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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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驾驶,醉驾摩托车,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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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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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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