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其行为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被不起诉人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其行为不属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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