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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