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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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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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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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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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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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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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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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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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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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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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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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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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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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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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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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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短,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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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何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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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其醉酒程度较低,醉驾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又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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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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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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