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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且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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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系初犯,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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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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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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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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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酒精含量较低,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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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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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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