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人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报检察长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人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报检察长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人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报检察长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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