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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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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签署具结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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