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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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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祁某某)(公开版)_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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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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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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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没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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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恒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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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某)(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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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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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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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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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和某某)(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和某某系黄羊川镇大南冲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且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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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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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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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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