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马某某在道路上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结合“检察机关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发展”活动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道路上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Read Mor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