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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