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较低,醉酒驾驶机动车驶经路段人车流量相对较少,未造成应予从重处罚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出现人身、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_
Read More...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本院调查评估,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_
Read More...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本院调查评估,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5日 _
Read More...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_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梁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8日 _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