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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驾驶车辆在人员、车辆稀少道路上行驶、行驶距离较短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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