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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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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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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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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谌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谌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谌某甲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谌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谌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谌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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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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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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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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