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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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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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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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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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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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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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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卢某某)(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卢某某)(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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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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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公开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公开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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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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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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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林惠惠,曾用名林慧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某某,住广西鹿某某鹿寨镇龙田村下范屯1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惠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02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惠惠驾驶桂B21H27号小型轿车,在鹿某某鹿寨镇飞鹿大道美食城麓湖里音乐餐吧门前人行道上倒车时,车辆左后角与邓玉强驾驶启动后准备行驶的桂B59E00号小型轿车右侧车身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鹿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带被不起诉人林惠惠到鹿某某中医院抽取血液,经检测,林惠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17mg/100ml。 本院认为,林惠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惠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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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秦建明)(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秦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现住柳州市柳北区红碑路北一巷64号(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55号之十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建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4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秦建明驾驶桂BD65512号“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滨江东路壶东大桥桥底附近路段时,在民警例行检查中被发现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秦建明带至柳州市潭中人民医院东院提取血样,并送血样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4.53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 被不起诉人秦建明在2020年4月7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次日主动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建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建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日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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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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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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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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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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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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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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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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