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1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退赔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已经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扣押物品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公检法涉案财物共管中心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赃、退赔,并获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已退还涉案赃物并取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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