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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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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史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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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属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通过,决定对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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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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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邵明武)(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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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属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通过,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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