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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罪)(王某刚)(公开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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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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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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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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