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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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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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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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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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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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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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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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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由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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