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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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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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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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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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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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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被不起诉人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光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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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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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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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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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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