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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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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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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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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邱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邱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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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柴青坡)(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柴青坡)(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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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海洋)(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海洋)(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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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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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戌良)(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戌良)(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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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苏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苏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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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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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阳)(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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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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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被起诉人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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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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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辛理)(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虽然是无驾驶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结合全案证据,辛某虽有从重情节,但其酒精含量较低,属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辛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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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较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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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非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未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实际损害,酒精含量为92.78mg/100ml,危险性相对较小。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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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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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邢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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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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