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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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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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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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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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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甲非法经营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甲非法经营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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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甲非法经营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甲非法经营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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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甲非法经营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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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甲非法经营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甲非法经营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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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甲非法经营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甲非法经营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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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甲非法经营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甲非法经营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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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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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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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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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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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非法经营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非法经营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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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自主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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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自主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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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自主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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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自主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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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自主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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