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能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属自首;同时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方,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同时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了被害方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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