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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姚某某)(公开版)_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干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生于江西省新干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新干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驾驶停放在自家门前的赣******小车起步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所驾驶的小车右前轮碾压到自己的亲生儿子姚某乙,造成姚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干县交警大队认定:姚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姚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被害人姚某乙的母亲陈某某自愿放弃追究姚某甲民事赔偿的相关权利,并对姚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姚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被害人姚某乙系姚某甲的亲生儿子,姚某甲的妻子陈某某自愿放弃民事赔偿,并表示对姚某甲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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