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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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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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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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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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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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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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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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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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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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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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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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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对刘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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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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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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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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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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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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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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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殷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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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樊某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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