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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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More...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Read More...不起诉决定书(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对刘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殷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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