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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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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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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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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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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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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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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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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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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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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冶某甲、冶某乙等11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窝藏。包庇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起诉书(冶某甲、冶某乙等11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窝藏。包庇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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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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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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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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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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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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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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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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