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现租住本市新市区**队**街**巷**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20年7月20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妻子闫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纵使其驾驶新AC****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新市区宁波街北十四巷居民区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融热力公司路段时,碰撞道路左侧自建房门框,致驾驶人闫某某死亡,乘车人李某某受伤,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认定,当事人闫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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