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冶某甲(绰号“胖号三”),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7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新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2011年6月2日因赌博罪被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冶某乙(曾用名“木合买”),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9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米东区***镇***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2011年6月2日因赌博罪被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17年12月因赌博,被米东公安分局稻香路派出所行政处罚5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勇,“古白”,“古博”,绰号“允允”)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80********,回族,初中文化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米东区***镇***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2011年6月2日因赌博罪被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握林”),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7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经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曾用名“尔不都”,绰号“东哥”),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84********,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曾用名“尕西木”),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8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六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2017年12月因赌博被米东区公安分局稻香路派出所行政处罚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油苏”),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9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2018年2月因赌博,被米东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丙(曾用名“百科”),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8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2011年12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3年2月刑满释放;2015年12月因赌博,被米东公安分局羊毛工派出所行政处罚500元;2017年12月因赌博,被米东公安分局稻香路派出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马强”),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5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新源县,住乌鲁木齐市沙区*****。2011年6月2日因赌博罪被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上网追逃(刑拘在逃),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冶某丙(曾用名“古博”),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8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上网追逃(刑拘在逃),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7日以乌公(高新)刑诉字[2019]333号起诉意见书以被告人冶某甲、冶某乙、王某某、马某甲、安某某、马某乙、刘某某、田某某、马某某9人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窝藏、包庇罪移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3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28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向我院移送被告人赵某某、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开设赌场罪
200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冶某甲、冶某乙、冶某丙分别组织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甲、安某某、马某乙、刘某某、田某某、马某丙、赵某某先后在本市米东区*****别墅区、*****农家乐、米东区*****地下室、*****农家乐等地开设赌场,召集人员以“诈金花”、“二八杠”、“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甲、安某某、马某乙、刘某某、田某某、马某丙、赵某某分别在上述赌场中从事放折子、记帐、抽水、追讨赌债等犯罪行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冶某甲在米东区***镇***村家中地下室以“髀石”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召集人员进行赌博,并提供赌资。由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冶某乙分别负责放折子、记录赌帐、抽水,进行抽头渔利。
2.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冶某甲在米东区***街李某某家以“诈金花”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召集人员进行赌博,并提供赌资、抽水。被告人刘某某、马某甲、田某某等人分别负责放折子、记录赌帐、抽水,进行抽头渔利。
3.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冶某甲、组织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等人在米东区*****房间以“诈金花”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并亲自招揽赌客、抽水。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马某丙、马某某等人分别负责放折子、记录赌帐、抽水,进行抽头渔利。
4.2004年底至2005年,被告人冶某某组织被告人马某甲、安某某等人在米东区*****后院别墅内以“二八杠” 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并亲自招揽参赌人员,被告人马某乙、安某某等人分别进行抽水、放风,进行抽头渔利。
5.2008年,被告人冶某甲组织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甲、安某某等人在米东区*****农家乐内以“诈金花” 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并亲自招揽参赌人员、放折子,被告人马某乙、安某某、马某丙、王某某分别进行抽水、放折子、记账、放风,进行抽头渔利。
6.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冶某甲、冶某乙分别组织在米东区米东*****农家乐内以“诈金花”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马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安某某、马某乙、田某某、马某丙等人在赌场内分别进行“抽水”“放折子”、放哨、追讨赌债等。此后参赌人员曾某某为偿还巨额赌债,被迫先后将其位于米东区*****的一套房产及位于***县***小区的五套房产抵押给被告人冶某某、安某某。
7.2017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冶某甲在米东区*****房间以“麻将”“骰子”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亲自招揽赌客,并与被告人马某甲等人在赌场内“抽水”,参与赌场赌博。
二、涉嫌寻衅滋事罪
1.2012年秋季一天下午,被告人冶某甲与被害人摆某某曾因琐事发生过纠纷,被告人冶某甲团伙成员王某某、安某某带领多人在米东区***村附近,持木棍对被害人摆某某进行围殴,致其胳膊、头部等多处受伤。当日被告人冶某某在接到团伙成员王某某电话后,亲自赶到现场进行处理,被害人摆某某惧于被告人冶某甲的团伙势力,未敢报案。
2.被告人冶某甲团伙成员马某甲与被害人朱某某在赌场中曾因发生争吵,2015年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在本市米东区*****KTV包厢唱歌时,发现被害人朱某某正在另一个包厢娱乐消费,遂带领多人闯入该包厢,被告人马某甲持啤酒瓶对朱某某进行殴打,并对室内物品进行打砸后离开现场。事后被告人冶某甲,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出面协调,给被害人朱某某五万元钱要求私了,被害人朱某某因惧怕被告人冶某甲团伙势力未敢报案。
3.因被害人冶某甲与新疆*****公司存在债务纠纷,从2017年1月起,被告人冶某甲、冶某乙指使安某某等人多次通过电话或带人到其家中向被害人冶某某催要欠款进行滋扰,干扰被害人冶某某正常生活。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冶某甲、冶某乙再次指使安某某将被害人冶某丁叫至新疆*****公司办公室,对其进行威胁、辱骂,要求归还欠款。当日下午被害人冶某丁离开该公司后,因惧怕该团伙势力,立即在该公司门口喝下一瓶“敌敌畏”农药,被附近警务站民警发现及时送医院救治脱离危险。
三、窝藏、包庇罪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冶某甲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马某甲在明知被告人冶某甲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查的情况下,多次为其提供车辆、并将被告人冶某甲藏匿在米东区柏杨河、上沙河、米东区香缇苑马某甲房子等处,帮助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临时寄押审批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不起诉决定书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冶某甲、冶某乙、王某某、马某甲、安某某、马某乙、刘某某、田某某、马某丙、冶某丙、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柳某某、李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苏某某、骆某某、单某某、王某某、马某某、曾某某、沈某某、冶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冶某某、史某某、潘某某、冶某某、喇某某、焦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摆某某、朱某某、冶某某陈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长期以来,被告人冶某甲纠集被告人安某某、王某某、马某甲、冶某乙等成员组成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公共场合随意持械殴打他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同时为获取不法利益,长期在米东区多处开设赌场,被告人冶某甲、马某甲、刘某某、田某某、马某乙、赵某某积极参加赌场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被告人冶某甲、冶某乙、冶某某、王某某、马某甲、安某某、马某乙、刘某某、田某某、马某丙、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冶某某、冶某某、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安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田某某、马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冶某某、冶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安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春辉
检察官助理 李雄
2020年5月4日
附:
1.被告人冶某甲、冶某乙、王某某、安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田某某、刘某某、马某丙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冶某丙被取保候审,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系电话:157199*****。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联系电话:150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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