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71********,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系**公司企管法规处组织委员,户籍所在地本市新市区,现住本市新市区四平路**小区**号楼**单元3**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0时59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 新A****号蓝色朗逸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新市区河南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世丹小区路段时,将行人李某某碰撞,致李某某死亡,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付被害人李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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