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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无交通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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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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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犯罪记录;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97.58mg/100ml,本案系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有C1D型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有号牌,有行驶证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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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交通事故发生,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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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无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情节,且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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