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拉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拉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拉某某的驾驶证由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Read More...本院认为,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较轻,罗某某系自首,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并具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饮酒间隔八小时后驾驶,行驶距离较短,并未造成交通事故;在被查获后,服从配合检查,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书写悔过书,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且查获时配合交警工作;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李某某又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且查获时配合交警工作;穆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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