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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让让诉文某、方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为城镇,为铜川市新区失地农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收入计算。2、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中后续治疗费和护理期限鉴定标准过高,但当庭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鉴定报告予以认可。3、被告方认为原告护理费要求过高,计算每天80元较为合理,营养费无遗嘱不予承担,交通费无票据均不予认可,铜川新区传承酒行收款收据30元及医疗费55元非正规发票不予认可。本院对于上述异议除交通费其它意见予以支持,原告受伤主张交通费符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200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原告李让让与被告文某、方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方某,但无证据证明方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起诉方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该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被告文某负责赔偿。营养费无医嘱不予认可,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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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为城镇,为铜川市新区失地农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收入计算。2、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中后续治疗费和护理期限鉴定标准过高,但当庭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鉴定报告予以认可。3、被告方认为原告护理费要求过高,计算每天80元较为合理,营养费无遗嘱不予承担,交通费无票据均不予认可,铜川新区传承酒行收款收据30元及医疗费55元非正规发票不予认可。本院对于上述异议除交通费其它意见予以支持,原告受伤主张交通费符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200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原告李让让与被告文某、方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方某,但无证据证明方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起诉方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该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被告文某负责赔偿。营养费无医嘱不予认可,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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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为城镇,为铜川市新区失地农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收入计算。2、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中后续治疗费和护理期限鉴定标准过高,但当庭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鉴定报告予以认可。3、被告方认为原告护理费要求过高,计算每天80元较为合理,营养费无遗嘱不予承担,交通费无票据均不予认可,铜川新区传承酒行收款收据30元及医疗费55元非正规发票不予认可。本院对于上述异议除交通费其它意见予以支持,原告受伤主张交通费符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200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原告李让让与被告文某、方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方某,但无证据证明方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起诉方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该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被告文某负责赔偿。营养费无医嘱不予认可,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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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为城镇,为铜川市新区失地农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收入计算。2、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中后续治疗费和护理期限鉴定标准过高,但当庭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鉴定报告予以认可。3、被告方认为原告护理费要求过高,计算每天80元较为合理,营养费无遗嘱不予承担,交通费无票据均不予认可,铜川新区传承酒行收款收据30元及医疗费55元非正规发票不予认可。本院对于上述异议除交通费其它意见予以支持,原告受伤主张交通费符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200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原告李让让与被告文某、方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方某,但无证据证明方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起诉方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该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被告文某负责赔偿。营养费无医嘱不予认可,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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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让让诉文某、方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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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为城镇,为铜川市新区失地农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收入计算。2、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中后续治疗费和护理期限鉴定标准过高,但当庭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鉴定报告予以认可。3、被告方认为原告护理费要求过高,计算每天80元较为合理,营养费无遗嘱不予承担,交通费无票据均不予认可,铜川新区传承酒行收款收据30元及医疗费55元非正规发票不予认可。本院对于上述异议除交通费其它意见予以支持,原告受伤主张交通费符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200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原告李让让与被告文某、方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方某,但无证据证明方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起诉方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该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被告文某负责赔偿。营养费无医嘱不予认可,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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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温书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龙湖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自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赔偿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本院认定由被告温书敏承担全部责任;因被告温书敏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依保险合同赔偿。关于鉴定费用部分,因重新鉴定改变了第一次鉴定的部分结果,故本院确认由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各承担一半即(3500元+2030元+2200元)÷2=3865元。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三位受害人受伤(受害人刘石长诉讼案为[2016]赣0735民初377号,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5496.2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4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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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水平与蒋某某、南昌业兴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法赔付。本案中,蒋某某驾驶赣A×××××轻型货车行驶时,碰撞行人汪水平,造成汪水平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对该责任划分无异议,本院认定汪水平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由被告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鼎和保险赣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鼎和保险江西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依法赔付。业兴物流作为车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原告诉请要求该被告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对汪水平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1、医疗费77772.28元(2053元+75719.28元);保险公司与蒋某某协商一致扣除12%的非医保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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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文广与方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黎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黎公(交)认字[2017]第A031101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阙文广、方某1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提出关于原告阙文广责任应更大的代理意见,未提供相应证据,且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原告阙文广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损失计算标准和金额认定如下:1、医疗费共计52,614.0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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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平与杨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保平、被告杨某1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黎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黎公(交)认字[2016]第c0510002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某1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先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余部分,如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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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席某某与原告张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黎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如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席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按同等责任比例分担。本院对原告张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损失的项目、计算标准和金额认定如下:1、医疗费27,01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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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某某与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帅某某在清理完垃圾后,横穿高速公路,没有注意避让来往车辆,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周某某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帅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各方被告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事故车辆赣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帅某某诉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机动车一方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帅某某系农业家庭户口,其租住在罗针镇街上,罗针镇不属于县一级政府所在地,应属于农村,其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提供的证据不足,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损失。原告帅某某自行在鉴定机构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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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无证驾驶“绿佳”牌超标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超标二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避让行人,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付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因原告在抚州××××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费计人民币15433.15元。均有医院正式发票,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抚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该项费用为1320元(30元/天×44天)。3、营养费。按实计住院天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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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樊城、华美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樊城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原告吴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正常行驶,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据此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樊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事故车辆赣F×××××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故原告吴某某诉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吴某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损失。关于被告樊城给付护工的费用用于护理原告吴某某,应予返还,但应按保险公司赔付的标准进行计算。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樊城、华美娥达成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对原告的医疗费扣减10%的协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吴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以下项目:一、原告医疗费68552.38元及门诊费用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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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黄友清、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黄友清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过阳阳驾驶非机动车未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原告邓某某正常乘坐非机动车无违法行为,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据此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友清与过阳阳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邓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事故车辆赣F×××××小型轿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故原告邓某某诉请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邓某某虽于2015年12月24日变更为居民家庭户,但土地并未被征收,应视为农业家庭户口,其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提供的证据不足,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损失。审理过程中,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与原告邓某某、被告黄友清达成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对原告的医疗费扣减10%的协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邓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以下项目:一、原告医疗费29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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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上诉人邓峰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上诉人陈某某、朱老莲不负本次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人民财产保险东乡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责任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诉人人民财产保险东乡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关于一审法院采信伤残鉴定意见是否正确的问题。首先,被上诉人陈某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不必然导致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第二、上诉人认为鉴定机构认定陈某某“左肩关节功能丧失52%”没有提供相应的检查报告,对此,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陈某某提交了一份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补充说明,说明了陈某某“左肩关节功能丧失52%”的认定依据及检查过程;第三、上诉人没有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或理由;故一审法院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二、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超诉请判决朱老莲护理费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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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程志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接受被告雇请为其装修店面,双方已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在施工中造成身体受伤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身体受损,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系农业户口,其虽已在城镇购房,但其提供的水、电缴费卡不能证明本次受伤时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残疾赔偿金应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至于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经重新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为X级(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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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甘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被被告甘建平驾车撞伤这一交通事故,经崇仁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甘建平负全部事故责任,原告曾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由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进行了保险,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再有不足则由被告甘建平进行赔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原告诉请,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被告双方共提供了41598.39元医疗费票据及70元病房用品清单,对该医疗费双方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但医疗费应扣减非医保用药,根据被告甘建平和两保险公司代理人达成的协议,按10%的比例扣减非医保用药,非医保用药扣减金额为4159.84元,故医保范围内用药为37438.55元,至于该70元病房用品,因属于预交的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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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某某驾车撞伤周某某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对周某某的侵权责任,赔偿周某某的全部损失。对周某某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周某某主张127,764.89元,有医疗费票据为证,予以认定;2.护理费,周某某主张13,014元,以90日按144.6元天计算,周某某住院期间花费7,200元,出院后仍需护理32天,以144.6元天计算为4,627.2元,共计11,82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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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尧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庭审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英陈述,一年中原告会来儿子徐福根家中三四次,主要是过清明节的时候会来,其他时间在果园里。因此可证明在事发前原告未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而原告提供的崇仁县茂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工资表并未加盖单位公章,难以认定其真实性,难以认定在事发前其连续在崇仁县茂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年满一年的事实。2、对抚州金田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徐某某作出“三期”鉴定意见的认定问题。2018年10月26日抚州金田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徐某某作出“三期”评定:根据本次鉴定人检验所见,结合其治疗方法、损伤程度等因素全面分析,同时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4.7.2款的有关规定,对徐某某伤后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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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何远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经被告方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庭审后,被告何远雄向本院提供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营运证,被告高某人寿财保公司、宜春人寿财保公司无异议。2、提供崇仁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经过,被告何远雄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何远雄质证为:三性均无异议;被告高某人寿财保公司、宜春人寿财保公司质证意见为: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经被告方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3、提供原告病历资料六份,证明原告共住院治疗6次,共花费医疗费266817.12元。(第1次在崇仁人医院治疗,共花费669.84元;第2次在抚州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天,共花费16452.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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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占志琴、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或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谢某某驾驶的赣F×××××号小车在财保临川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陈某某的损失应当先由财保临川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因谢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过错,故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谢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谢某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故应由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即财保临川支公司代为赔偿。被告占志琴虽然是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但其将车辆交由有驾驶执照的谢某某驾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财保临川支公司提出了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用药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并提出扣除15%医疗费的意见,谢某某认同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并表示自愿负担陈某某医疗费中被扣除的15%,对此不损害陈某某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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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徐某驾驶的无牌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投保交强险的法律规定,故被告徐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原告认为应当依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由被告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徐某则认为原告明知其醉驾,仍选择乘坐,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是确认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证据之一,不是确认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人民法院应依据查清的事实,确认民事主体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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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陈某某等与陈日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日华提供的照片系孤立证据,不能证明事故经过,故对被告陈日华的异议不予支持,认定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对原告所举第5、6组证据,被告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该组证据无明显瑕疵且与本案相关联,故对原告所举第5、6组证据予以认定。对原告所举第7组证据,结合本院核实材料,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日13时40分许,被告陈日华驾驶赣A×××××轻型厢式货车由崇仁县城往相山镇浯漳村方向行驶,途经崇仁县相山镇浯××村牌坊路段时,因陈日华驾车会车时未与相对方向原告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原告陈某某)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致使赣A×××××轻型厢式货车左侧与陈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3月3日,崇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此次事故责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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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饶某某、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6年4-5月,原告在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购买“利奈唑胺”药品花费26124元,有江西省人民医院脑外科医师出具的处方笺,能证明系用于原告治疗,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崇仁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疾病证明书、就诊人员费用清单、入院记录;3、抚州金田法医学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及“关于陈某某持续植物状态后续治疗费的说明”、发票。被告饶某某、赣新公司、渤海财保吉安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崇仁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不符合证据要求,应提供医疗费票据,对该说明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是在定残后住院,违背了关于治疗终结才能定残的原则,因此对定残后产生的医疗费及住院天数不予认可,崇仁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与司法鉴定意见中后续治疗费存在重复计算;司法鉴定意见中对陈某某在住院期间护理人次的评定无法律依据,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产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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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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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占荣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故予以采信。证据2:宜黄县人民医院CT报告单一份、宜黄安康医院入院记录一份(2页)、宜黄安康医院住院疾病证明书一份、宜黄安康医院出院记录一份、宜黄安康医院CT检查报告单一份,证明原告交通事故受伤后治疗的具体情况。被告对宜黄县人民医院CT报告单不持异议,被告对该组其他证据原告在宜黄安康医院的治疗情况持有异议,被告认为原告单方面到宜黄安康医院检查治疗,检查的情况与最初在宜黄县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相矛盾,不能排除原告自己弄伤的可能性。本院认为,被告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自伤,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纳。证据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车辆属性检测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被告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发生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被告对该证据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故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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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邹某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当中,原、被告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邹某某作为被告杨某某雇请的驾驶员,在驾驶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CP10挂”农牧”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为被告杨某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程某某受伤,依法应当由接受劳务的被告杨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程某某的损失进行赔付的法定义务,本院对原告程某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某赔偿其损失并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保险赔付义务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应明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人,原告程某某未向本院提出要求其与挂靠人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处理。原告程某某在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男职工退休年龄,其所提供的上饶市永达电气有限公司证明无工资表予以佐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致使收入实际减少的具体数额,本院对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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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邹某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当中,原、被告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邹某某作为被告杨某某雇请的驾驶员,在驾驶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CP10挂“农牧”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为被告杨某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董某某受伤,依法应当由接受劳务的被告杨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董某某的损失进行赔付的法定义务,本院对原告董某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某赔偿其损失并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保险赔付义务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应明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人,原告董某某未向本院提出要求其与挂靠人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处理。原告董某某在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致使收入实际减少具体的事实,本院对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董某某所主张的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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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细高与黄某、东乡县华佳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车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对原告郑细高的损失,首先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黄某予以赔偿。被告东乡县华佳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对挂靠人陈德明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主张扣除15%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就非医保用药进行了约定及对该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注意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伤残等级不认可,因未在辩论终结前提交书面申请,故对其重新鉴定要求不予采纳。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提出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因鉴定费属确定原告损伤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主张摩托车维修费600元,但提供的收款收据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打印鉴定、复印费发票55元系收款收据,不符合证据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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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红某、王某某等与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永安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5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当地经济水平、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作出如下认定:一、邱红某部分: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63307.94元。2、护理费,综合评定原告年龄、伤情、住院情况、后续治疗、医嘱及鉴定意见,护理期确定为90天合理,护理费计算为120元/天×90天=1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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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红某、王某某等与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永安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5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当地经济水平、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作出如下认定:一、邱红某部分: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63307.94元。2、护理费,综合评定原告年龄、伤情、住院情况、后续治疗、医嘱及鉴定意见,护理期确定为90天合理,护理费计算为120元/天×90天=1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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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红某、王某某等与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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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永安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5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当地经济水平、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作出如下认定:一、邱红某部分: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63307.94元。2、护理费,综合评定原告年龄、伤情、住院情况、后续治疗、医嘱及鉴定意见,护理期确定为90天合理,护理费计算为120元/天×90天=1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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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红某、王某某等与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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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永安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5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当地经济水平、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作出如下认定:一、邱红某部分: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63307.94元。2、护理费,综合评定原告年龄、伤情、住院情况、后续治疗、医嘱及鉴定意见,护理期确定为90天合理,护理费计算为120元/天×90天=1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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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红某、王某某等与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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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永安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5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当地经济水平、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作出如下认定:一、邱红某部分: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63307.94元。2、护理费,综合评定原告年龄、伤情、住院情况、后续治疗、医嘱及鉴定意见,护理期确定为90天合理,护理费计算为120元/天×90天=1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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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红某、王某某等与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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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永安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5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当地经济水平、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作出如下认定:一、邱红某部分: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63307.94元。2、护理费,综合评定原告年龄、伤情、住院情况、后续治疗、医嘱及鉴定意见,护理期确定为90天合理,护理费计算为120元/天×90天=1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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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红某、王某某等与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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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永安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5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当地经济水平、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作出如下认定:一、邱红某部分: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63307.94元。2、护理费,综合评定原告年龄、伤情、住院情况、后续治疗、医嘱及鉴定意见,护理期确定为90天合理,护理费计算为120元/天×90天=1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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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红某、王某某等与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永安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5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当地经济水平、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作出如下认定:一、邱红某部分: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63307.94元。2、护理费,综合评定原告年龄、伤情、住院情况、后续治疗、医嘱及鉴定意见,护理期确定为90天合理,护理费计算为120元/天×90天=1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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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邓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邓某某交通肇事行为导致原告董某某人身受伤,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应在车辆投保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关于原告误工期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原告的误工期应自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7月23日,共计182天。关于原告营养期的问题,出院医嘱是普食,故其营养期应以住院时间173天为准。关于原告主张其小孩董鑫生活费计算期限为4年,其父亲董仁忠生活费计算期限为5年,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告邓某某驾驶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予以免赔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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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戴振华、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俩被告对原告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审理查明事实来看,水泥搬卸工卸水泥工资14元/吨由需要水泥的经销商按所卸水泥数量给付相应水泥搬卸工工资。车辆运输水泥的费用也是根据各经销商所卸的水泥量承担。本案发生时原告坐运载水泥的车辆准备为被告戴某某卸水泥而被该车辆未先让坐在该车车箱中的原告先下车就随即升起车箱导致原告与车箱中的水泥一同滑落到地上使原告受伤。当然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该车司机的违规操作。《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而原告是受到被告戴某某的指派到事故地点卸水泥,虽还未开始卸水泥就发生事故,但仍应认定原告从事雇佣活动。因此,对被告戴某某辨称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观点,本院不予以采纳。而该解释又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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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连与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乐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虽对事故责任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为有效证据,应以此作为确定本案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原告提供了失地农民证,故原告的赔偿标准应当以城镇标准予以计算。原告在乐安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48天,花费医疗费12885.99元,在乐安县人民医院检查花费535.5元。原告损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垫付鉴定费1300元。综上,原告各项损害赔偿核算如下:医疗费13885.99元(13350.49+535.5)、护理费5621.28元(48天×117.11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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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占志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符合证据”三性”,予以采信,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原告提供交通费发票15张,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交通费为786元。被告占志强质证无异议。被告平安公司质证认为,交通费金额过高,有些票据没有乘车人信息,有些票据不是在住院期间产生的,我方请求法庭酌减交通费。本院认为,考虑到乐安县城到南昌市的公共汽车费用为70元,原告郑某某住院21天的事实,交通费酌定为420元;原告提供原告郑某某及其父亲郑龙生户口本各一份、象山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有父亲郑龙生(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亲曾梨嫦(xxxx年xx月xx日出生)、儿子郑皓宁(xxxx年xx月xx日出生)、儿子郑皓瑞(xxxx年xx月xx日出生)需要扶养,以上四人都是非农业户口,另证明郑龙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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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符合证据采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规定,予以采信。二、乐某县人民医院费用总清单原件三张、收费票据原件一张、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旨在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后在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时间及所用去的医疗费用。被告刘某某质证后无异议。被告财保乐某支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医疗费金额以鉴定意见为准。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符合证据采用的“三性”规定,予以采信。三、邓金生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叶茶花的户口本原件一份、罗秋莲的户口本原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邓天浩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旨在证明1、原告王某某是非农户口,系城镇居民,事故发生时不到23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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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生与国网江西乐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8年1月1日原告受被告雇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09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09)乐鳌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9567.08元。该判决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并未作出处理。2009年至2015年原告先后到八家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花费医药费46327.95元。原告治疗时间跨度六年有余,治疗的有关原始材料不完整。所以抚州金田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司法鉴定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1、原告的痛风性关节炎与外伤无关,2、不排除原告的腰部症状与2008年1月1日外伤之间具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该鉴定结论除第一条明确外,第二条鉴定结论是模糊的,是可能性结论。根据该鉴定结论,可得知原告后期六年到八家医院治疗,除治疗痛风性关节炎与外伤无关外,治疗腰部症状与2008年1月1日外伤之间可能存在一定间接因果关系。根据证据规则,只有原告6年后期到8家医院治疗的腰部症状与2008年1月1日外伤具有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才可获得支持。而现有的证据,原告的治疗时间跨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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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根与黄平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责任比例分担赔偿。本案中,因被告黄平生驾驶的赣A×××××轻型厢式货车已在被告渤海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渤海财保对原告损失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可参照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又因被告黄平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杨某根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对不足部分的赔偿应由被告黄平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杨某根自行承担70%。关于原告损失: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因原告杨某根在抚州地区以外住院治疗,其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可按50元/天计算,即1650元(50元/天×33天);对于误工费,因本院已在证据认证中对该项损失的计算天数及标准进行了阐述,此处不再重复,故原告的误工费为7940元(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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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周某、周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驾驶粤A×××××小型普通客车在乐安县万崇镇陂汗村至安里村(西隐寺附近)路段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周某驾驶的粤A×××××小型普通客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在本次事故中对“交强险”限额内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提出原告饮酒无牌无证驾驶,且占道行驶,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乐公交字认字[2015]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存在错误,故被告周某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周某甲作为粤A×××××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原告罗某某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故被告周某甲与周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罗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检验结果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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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毕某某、苏某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袁某某的交通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证实,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2016年度江西省统计数据,袁某某本案事故导致的损失,医疗费73797.03元(含非医保用药7379.7元)、误工费7816.22元(31010元/年365天*92天)、护理费2888.6元(31010元/年365天*3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天*34天)、营养费1020元(30元/天*34天)、残疾赔偿金12042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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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毕某某、苏某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2016年度江西省统计数据,袁某某本案事故导致的损失,医疗费136011.1元(含非医保13601元)、误工费7816.22元(31010元/年365天*92天)、护理费3568.27元(31010元/年365天*4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30元/天*42天)、营养费1260元(30元/天*42天)、残疾赔偿金228067.92元(28673元/年*20年*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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